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暂存

政协文登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政协文登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会提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以下简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审查、交办提案。
(三)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提案。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评选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向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反馈办理信息。
(五)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中共文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配合,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搞好与上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工作指导。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九条    凡属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政协文登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各委员活动组,可以本活动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本市贯彻执行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爱国统一战线的内部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书写提案应符合规范要求。要用统一印刷的提案纸填写,一事一案。委员联名提案,发起者签名要列首位;以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要加盖本组织的公章。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要以本条例第三章第九、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立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    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定。平日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内容比较重要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特别重要的提案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题调查,提出专题报告,送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作为建议案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送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党派、团体提案应当报送主席或者副主席阅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要及时交办。全委会议期间的提案,按隶属关系送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办理;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有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及时退回,以便重新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的谅解。
二、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解决。
三、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落实措施。
四、对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和委员提出的重要提案,承办单位领导应亲自研究批办,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与提案人共同协商办好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个别难度较大,确实不能按期办复的,可适当延期,但应将延期原因函告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说明何时能够办复。
第十九条    提案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将答复意见通过市政协转交提案者,并按隶属关系抄送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案的答复要按规定格式行文,复文应为打印件并盖公章。
第二十条    提案复文的要求是: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要将解决的情况比较详细地予以介绍。
二、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要将解决的办法、实施情况及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应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对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和督促,促进提案的落实。对办理不够认真或答复不当的,应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重点提案,要进行跟踪督办,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协商或组织实地考察、专题调查,积极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提出的提案,对全市社会生活有重要贡献,或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明显成绩的,由提案委员会报请常务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结后,提案委员会要将提案原件和委员的反馈意见以及有关的报告、文件、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政协文登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政协文登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